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0-11-01浏览:109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高〔2010156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服务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体系建设,服务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学技术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1、生产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创新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对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技术升级,促进全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规划、用地、注册、财政等方面对当地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提供支持。

3、我省生产力中心体系建设,要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积极发展专业生产力中心,加快生产力中心机构数量增长,强化生产力中心核心业务,不断提高生产力中心服务能力,逐步实现生产力中心体系“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力争用35年,实现生产力中心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全覆盖,并成为我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4、生产力中心主要业务包括:

⑴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

 

⑵技术服务。提供共性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产品检测、科学计算、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⑶技术转移。提供技术成果和专利成果对接、转让、交易、转化服务。

⑷管理咨询。提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咨询服务。

⑸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⑹接受委托。接受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

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省科技厅和省辖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6、我省境内设立生产力中心,实行后置认定,由省辖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按生产力中心组建设立标准条件审查推荐,省科技厅备案确认,按年度发布全省生产力中心目录。

7、省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手段对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予以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中心申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中心。

8、省科技厅对全省生产力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对运行实行统计监测,引导生产力中心建设发展。生产力中心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结果与政策支持挂钩,绩效评价具体细则另行制发。

9、省科技厅分批确定服务能力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有带动示范作用的生产力中心为省级示范生产力中心(标准条件另行发布),予以重点支持,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中心体系的骨干力量。

10、各地科技行政部门要将生产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为生产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它创新创业平台应积极设立或引进生产力中心。

1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生产力中心,以及现有中介服务机构转型为生产力中心。支持建立生产力中心协会、业务联盟等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资源共享。

1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确认细则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