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3-16 浏览次数: 46 |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2017年继续在山区库区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在全省山区库区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新模式,开辟民生工程新渠道,有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二、实施范围 六安市金安、裕安、舒城、金寨、霍山,宣城市广德、宣州、泾县、绩溪、旌德、宁国,池州市贵池、东至、石台、青阳,安庆市桐城、潜山、太湖、宿松、岳西,黄山市屯溪、黄山、徽州、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共计27个山区库区县(市、区)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境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座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或核反应;(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三)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操作方式 (一)承保方式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机构、保费和保额以政府招标结果为准。省民政厅与中标承保机构签订框架指导协议,27个县(市、区)民政局与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签订实质性保险协议书。承保机构应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履行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费率的报备程序。 (二)理赔处理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应根据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约定,按要求合理定损,并及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应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安徽保监局印发的《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之间因农村住房承保、理赔等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保险费分担和支付办法 保险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4∶6比例分担。市与所属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省级、市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根据有关各县当年参保登记农户数和补助标准及时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承担的保险费统一支付给所签协议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住建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加强组织宣传 各级民政、财政、住建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试点县民政、财政、住建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等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四)加强衔接整合 启动农房保险试点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发生灾害时,其保险赔付金额要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效整合。对于当年发生自然灾害未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村居民,首先由农房保险承办机构支付保险赔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危房改造项目条件的,应通过整合统筹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对于扶贫开发整体搬迁过程中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应及时予以调整。 (五)加强配合协调 各级民政、财政、住建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力量,强化政策衔接,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住房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等,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住建部门协助倒损房屋查勘定损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承保机构在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村住房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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