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级以上项目(国家、省、教育厅、市政府等主管部门基金资助项目)
1、科研处向各学院、各相关部门转发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
2、相关学院及相关部门组织教师填报申请书,并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3、申请书报科研处项目管理科,科研处按要求开展审查及组织专家评审;
4、分管领导审批;
5、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6、主管部门下达获准立项通知,并签订合同;
7、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经费到学校财务处;
8、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报送预算及任务书批复件;
9、立项开题,按研究计划实施。各类研究计划的管理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含中期检查、年度执行情况检查等);
10、若中途因某种原因更改研究计划,则需提交更改计划报告交科研处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1、项目研究完成后,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12、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或鉴定;
13、结题归档。
二、校内项目申报程序
1、科研处发布申报通知;
2、相关学院及相关部门组织教师填报申请书,并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3、《项目申请书》报科研处项目管理科;
4、科研处审核;
5、组织专家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5、分管领导核准后公布;
7、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签订项目任务书;
8、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预算;
9、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办理经费拨付;
10、立项开题,按研究计划实施。各类研究计划的管理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含中期检查、年度执行情况检查等);
11、中途因某种原因更改研究计划,则需向科研处提交校级科研课题变更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备案;
1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按科研处发布的结题工作通知,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含由财务处出具的经费使用结算清单)及相关材料;
13、科研处组织专家组或学术委员会对已完成的研究项目进行验收或鉴定;
14、项目结题归档。
通讯员:张力丹;初审:王余杰;终审人:陈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