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推荐2022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2-07-07浏览次数: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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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协助推荐2022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知)华夏奖字〔2022〕第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下列科技成果: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4、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6、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奖励条件
推荐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3、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二、推荐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由华夏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附件1),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二)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及推荐奖励等级须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

(三)推荐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时将按推荐奖励等级分类评审,上一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下一等级。

(四)推荐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五)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七)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八)同一人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项目,本年度只能推荐1项。

项目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

(一)已获得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的,项目所列主要创新内容(含专利、论文等)已获得华夏奖的,2020年及以前年度申报但未获得授奖的项目(不包括提前声明放弃获奖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以及其他社会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

(三)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不得推荐。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项目未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的,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一年的,不得推荐。

(五)推荐书及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不得推荐。

三、推荐程序

推荐材料要求电子版推荐材料网络提交和书面推荐材料报送。请申报单位于2022613日起登录华夏奖推荐系统平台http://stc.chinagb.net/,按照填写说明(附件2)填写申报推荐材料。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2021年修订)的要求,严格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奖励等级建议,同时在书面推荐材料上加盖公章,报送华夏奖励办。

四、材料要求

书面推荐材料包括《“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正文(第一至第九部分)及附件(第十部分)原件一式1套。正文、附件应合并装订,具体盖章要求参照填写说明。

网络提交电子版推荐材料内容与书面推荐材料必须一致。应按照填写说明填写、上传申报推荐材料及签字、盖章的电子扫描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正文部分

推荐书正文第一至第七部分逐项录入推荐系统(可先在下载的word版推荐书里填好后直接粘贴),正文第八和第九部分上传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电子扫描件,正文整体应将各完成人签字、各完成单位及推荐单位盖章的电子扫描件以合成的pdf文件格式上传推荐系统。

(二)附件部分

附件各项内容均以pdf文件格式并严格按照附件类型分别上传推荐系统,附件目录页上传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的电子扫描件。

五、推荐时间要求

网络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731日,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731日(以快递寄出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永晨

电  话:0550-3513327

附件1:华夏奖推荐书.doc

附件2:填写说明.doc

附件3:关于协助推荐2022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知(华夏奖字〔2022〕第4号).pdf

科技处

2022年7月7日

终审人:梅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