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院(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2]6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安徽省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皖教体[2011]4号)文件精神,2013年2月在厦门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同时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论文报告会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高等学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教师,以及从事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相关人员。
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校长,申报校长论坛的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配备足够的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形成本校艺术教育特色。
二、主题和重点
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是“学校艺术教育与文化传承创新”,重点关注中小学艺术教育的公平发展和优质发展、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和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研究领域
(一)论文报告会的研究范围。
1.学校艺术教育对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作用与价值。学校艺术教育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关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关系,以学校艺术教育为载体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实践与研究,创建学校艺术教育特色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关系等。
2.中小学艺术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艺术课程开课率及教学质量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的对策性研究,创新中小学艺术课堂教学模式的实践与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培养的实践与研究,构建科学的中小学艺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实践与研究,改革中小学艺术课程考试模式的实践与研究等。
3.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实践与研究,组织中小学艺术教师在职培训的实践与研究,开展中小学艺术教育校本教研活动的实践与研究,高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应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求进行教学改革的实践与研究,高校为中小学提供艺术教师专业培训的实践与研究等。
4.艺术教育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中小学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现状的调查研究,关于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的论证和建议,开发利用校外艺术教育资源的实践与研究等。
5.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学生艺术社团的建设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与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关系,创新校园艺术活动的实践与研究等。
6.校园文化环境建设。艺术教育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关系,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研究,中小学生文化心态和精神需求现状的调查研究,以艺术教育为途径推进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实践与研究等。
(二)校长论坛的研讨范围。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实践与研究。
2.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课程的实践与研究。
3.配齐配足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的实践与研究。
4.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校园文化的实践与研究。
5.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实践与研究。
四、论文要求
1.重点突出。选题围绕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着眼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结合艺术教育发展现状,关注基础性、紧迫性的现实问题,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2.方法科学。根据选题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设计研究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信性。
3.学术创新。力求进行有深度的研究,体现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精神,努力解决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4.写作规范。论题清晰、论点明确、立论集中、论证充分、表述严谨、结构完整、材料翔实、引证和图表规范。每篇论文正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摘要不超过500字。参加报告会的论文每篇署名作者不超过2人,调研报告的署名作者不超过5人。
五、评选范围及申报要求
(一)评选范围。
参加论文报告会的论文评选范围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乙类为2009年12月及以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不包括网络媒体)发表过的论文。已参加过前三届全国中小学和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评选(含获奖和未获奖)的论文不再参加本届论文申报和评选。
参加校长论坛的论文评选范围为中小学校长围绕论坛研讨重点撰写的论文。
(二)申报要求
论文报告会的参会论文实行限额申报,我校申报总数不超过3篇。请各申报院(部)将论文、论文申报表以及报送表(加盖本院(部)公章)纸质稿一式一份,统一收齐后于
附件:
1、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pdf
联系人:夏岩磊 0550-3510742
邮箱:keyanchu88@163.com
科技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终审人:系统管理员